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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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2022-05-18 22:07:16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5篇

第一篇: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根本保障。
一、当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多数村主要的收入还是依靠村集体公房的出租和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许多村集体经济的好坏是由出租集体公房和征用土地的多少来决定的,并没有广开思路,通过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增强集体经济。
2、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比较狭小。除县城各村和集镇部分村外,绝大多数村集体土地、山林和公房等资产价值低,开发成本高,难以带来直接效益。
3、部分村干部观念陈旧,能力不强。有些村干部认为党的政策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谁有本事谁致富,只要经济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有无集体经济无关紧要,在思想方面,由于保守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普遍存在 “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陈旧观念和“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没有大力去开拓新思路,只会抱怨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没有政策,只会抱怨农村工作难做,村干部难当,他们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没有明确的思路,“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面对新形势只能束手无策。


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活力。一方面导致部分村干部敢管,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好坏不关心,另一方面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经常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发展集体经济丧失了信心。


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对策与思考
1、理清发展思路,大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是大力开发集体资源。村土地和林地资源比较丰富的村可以对机动田、机动山进行统一开发,既可以对外承包、租赁,也可以本村自己组织经营,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对于有丰富矿、滩等资源的村,在有效利用、合理开发的前提下,制定长远规划,开发利用,变资源为效益。

二是开展服务创收。村级组织可以根据本地的生产特点举办社会化的服务产业,如农产品流通经营服务实体,农业科技服务实体等,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既为农业生产提供后勤保障,又为集体经济创造收入。三是通过工业强村。一些地理位置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村,可以利用本村的土地、劳力等资源,通过招商引资、集体参股经营的形式,引进资金和技术,在环境保护允许的前提下兴办中小型工业企业,实现工业强村。
2、创新管理机制,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严格规定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切实履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民主理财,严格控制各种非生产性开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做到村务、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按时公布,让广大村民都来进行监督,一切都在阳光下透明操作,不搞暗箱操作,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3、配好村级领导班子,强化培训提高。一是注重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选把有能力、有本事,会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村干部,二是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优化村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实现村领导班子的最优搭配,达到知识互补、性格相容,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三是开展系统性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村干部、村党员和全体村民,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并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确定内容,增强培训的有效性。
总之,只有切实搞好集体经济,壮大了集体经济,才能使老百姓得实惠,我们要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置于农村工作的首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第二篇: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模式。

第四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开支在元以下,由签名审批;

元至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变更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第三篇: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模式。

第四条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开支在元以下,由签名审批;

元至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变更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第四篇: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第五篇: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思路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 2/3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 18 周岁至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每季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月/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签名方可开支;
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度后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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