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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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2022-05-22 10:2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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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4篇

第一篇: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办法


修订状态

日 期

章 节

修订内容

修订后版本

制/修订人

核准人

批准

审核

编制


1.目的

执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标准化、规范化。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活动全过程。

3.术语

4.职责

4.1安全主管

贯彻执行法律规定,按照地方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使台账符合法规要求,内容符合实际,无虚假内容。

4.2各职能部门

负责协助安全主管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证明材料和资料。

5.主要应对的风险

5.1未识别出需要建立的台账目录,导致台账内容缺失。

5.2资料或证明材料收集不全,导致台账内容不符合实际活动过程。

5.3台账未及时更新,不符合法规要求。

5.4台账内容虚假,会导致触犯法律。

6. 流程图

步骤No

担当部门/人员

流程

输入/输出

1

2

3

4

5

6

7

安全委员会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更新维护

实 施

外查

自查

完善

确定内容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台账清单

安全标准化复审报告

上级检查不合格报告

资料移交清单

7.内容

7.1识别法律法规

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和地方标准,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基本要素进行识别。

7.2确定内容

7.2.1 目前共33项,即法律、法规台账、安全生产组织网络(架构)台账、营业执照台账、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管理文件台账、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安全费用台账、教育培训台账、工厂平面布置图(应急疏散)台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履历台账、表单文本台账、劳动保护台账、集团工作台账、计划,总结台账、安全会议台账、安全事故台账、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台账、工会监督台账、活动竞赛台账、检查整改台账、街道季度报表台账、街道(上级)文件台账、考核奖惩台账、三同时台账、特种设备台账、外部会议台账、危化品台账、危险作业台账、相关方台账、消防设备台账、应急救援台账、学习资料台账、职业健康管理台账、邮件收发台账。

7.2.3建立清单

7.2.3.1法律、法规台账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我检查标准、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1版)、车间危

害因素的最高浓度标准、工伤保险条例(2012)、国家法律法规清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规定(2005)、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手持电动工具国家

标准、消防法、新老安全生产法对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解读、

消防安全标准化标准、职业病防治方法、职业危害因素与控制知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

行业标准目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浙江省机械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试行。

7.2.3.2安全生产组织台账

安全生产组织结构及人员、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7.2.3.3营业执照台账

安全标准化证书、营业执照、安全主要负责人、管理员上岗证、其他证书。

7.2.3.4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

7.2.3.5管理文件台账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和制度、宿舍管理规定、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消

防安全责任书、治安维稳资料。

7.2.3.6安全管理制度台账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2.3.7安全费用台账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年度实际费用产生清单。

7.2.3.8教育培训台账

年度宣导培训清单、登记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履历、实际培训考核内容、三级教育登记表、考试试卷资料、培训履历。

7.2.3.9工厂平面布置图和应急疏散图

新老车间平面及消防应急疏散图。

7.2.3.1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履历台账

自从2007年首次通过后的每次复审过程记录、自评报告。

7.2.3.11表单文本

安全点检表、安全日志、各部门防火检查表、审批表、5S点检表等。

7.2.3.12劳动保护

劳保用品申请、各部门领用标准、警示标识、三证等。

7.2.3.13集团工作

2010年至今,集团通知、文件、安全责任书、考核指标、需要提交的数据等。

7.2.3.14计划总结

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月工作计划等。

7.2.3.15安全会议

各部门会议记录、会议清单、季节性会议、年终会议、重大安全会议等。

7.2.3.16安全事故

事故清单(四不放过)、外部事故案例、事故履历等。

7.2.3.17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计划的行动、计划总结等。

7.2.3.18活动竞赛

安全月活动记录、平时安全活动记录。

7.2.3.19检查整改

日常检查、每月的安全专门检查(图片、问题点整改计划、图片描述等)。

7.2.3.20上报街道及上级的报表

需要提交上级部门的各种报表。

7.2.3.21街道文件

上级部门下发或传达的文件资料。

7.2.3.22考核奖惩

及时性、季度、安全活动、安全事故、年终等安全奖惩。

7.2.3.23“三同时”

“三同时”工作需要建立的资料、材料。

7.2.3.24特种设备

技术措施、特殊工种台账(工种、证书号、有效期等)、特种设备台账等。

7.2.3.25外部会议

参加上级组织安排的各种会议,文件、图片等。

7.2.3.26危化品

危化品MSDS、危险源辨识、应急预案、化学品汇总清单、易制毒(申请、报备等)。

7.2.3.27危险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电器线路安装、现场动火、现场动土作业等审批和记录。

7.2.3.28相关方

相关方协议样本。相关方协议清单、检查监督记录等。

7.2.3.29消防设备

现场平面布置图、消防应急疏散图、消防设备清单等。

7.2.3.30应急救援

危害告知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叉车事故预案、防台防汛应急预案、生产现场火灾事故

应急预案、压力容器应急预案等。

7.2.3.31学习资料

各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5S管理、人员素质、管理等学习资料和培训资料。

7.2.3.32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包括法律法规、申报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实施、宣传教育、卫生监测、环境检测、体检、

职业健康监护、培训资料等。

7.4实施

7.4.1要经常性的对安全活动过程中的内容及时录入到相应的安全管理台账电子文档中。

7.4.2输入的内容要归类清晰,避免无从下手或查找不顺利。

7.4.3需要建立纸质文档的必须建立。为了便于查找纸质文档的存放点,电子文档相对应的要注明存放点的档案盒或号。

7.4.4台账盒要建立文件编号,便于查找。

7.4.5每本台账原则上在第一页建立目录栏,便于审核和更新使用方便。

7.4.6有归档要求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时归档人力资源部,填写好资料移交单。

7.5 更新维护

7.5.1电子文档定期更新、维护。

7.6完善

7.6.1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自查,对台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点进行分析,科学、合理的完善台账形式和内容。

7.7资料归档

对过期的纸质台账定期申请销毁。一般台账资料保存期限3年,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台账资料永久保存。

8.附件

QR6-02-06-01 《安全台账清单》

附件

第二篇: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的必要性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即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个方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必须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做保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安全统计报告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施工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该职能部工作要点放在督促检查、评比安全生产工作,遵照领导的安排,搞好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项目部工作重点必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生产上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做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并在项目管理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队、班组的生产安全员把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层层有专人负责。
施工准备期安全生产的责任:
1、施工工地确定以后,在进入工地时,对人员、机具、车辆要做好统筹安排,“禁止客货”混装,严禁酒后驾车。
2、对大型重要筑路机具的运输及精密仪器搬运中须有专人负责。



3、进场后须注意临时设施机具摆放,驻地选择在洪水位以上地带,不要在冲积扇(沟)处,防止季节性洪水的侵袭。
4、对危险爆炸品和油库重地,要与人员驻地按规定分离,妥善保管及按有关规定数量发放,禁止流失。
施工开始安全生产责任:
1、加强安全技术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工作,明确其职责,遵照项目领导的安排,搞好安全生产。
2、建立施工分队班组安全生产,在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抓好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领导和专职安全主干部的管理工作。值班组中经常检查、督促工人遵章守记、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纠正、阻止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3、施工开始前必须做到对施工现场、沿线设施(光缆、输油管道等)、文物、生态环境等有一个详细调查,并在工作中时常提醒工作人员,以免发生事故。
4、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工,做好消防工作。
5、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动员全体项目部人员参加,各负其责,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消防工作负责。
施工中安全生产责任:
1、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防范要点,项目目标确定为“四杜绝一创建”。“杜绝”即: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杜绝重大交通事故;
杜绝因施工引起的水灾、火灾等事故,“一创建”即: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段。安全防范要点为:(1)、确保既有便道的行车保通安全;
(2)、防止材料运输安全事故;
(3)、工程车辆起吊设备及结构中颠覆事故;
(4)、防触电、电击事故;
(5)、防高处坠落事故;
(6)、防路基坍塌事故。



2、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上好安全课,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认真查找事故隐患,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
3、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4、大力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和安全施工目标管理技术,加大施工现场和设备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在科学的管理,可靠的技术,足够的防护设施之上。
5、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现场、施工机械、桩基、土石方作业、路面作业、桥涵作业、防护工程作业等的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的布置符合防火、防洪、防雷电等安全规定及各项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停车场、修理场等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2)、现场道路平整、坚实、保持畅通,危险地点悬挂按照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3-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行人经过的坑洞红灯示警,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3)、现场的生产,生活区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放。
(4)、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内,不得堆放易燃品,严禁在木材加工场,料库等地吸烟;
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清理,严禁在有火种的场地或其近旁堆放。
(5)、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第三篇: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四篇: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和职责、预防及应急准备、报告及预警、应急处置及救援、应急评估、考核及奖惩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以下称突发生产安全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相关方协调联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坚持应急准备为主、应急准备及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直接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1 / 1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
第七条
按照公司协调、专业归口、部门负责的工作模式,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在搞好本公司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及或者配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伤亡人员的抚恤按照公司有关工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安环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准备、报告及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 1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的规定,协调、指导、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公司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和指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部门或者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纳入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由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有关业务部门、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现场工作组、专家组、信息组,以及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或参及制修订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章 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安环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方案)3 / 1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和处置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安环部应会同其他部门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指导承包商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小组及其他部门应当根据本公司、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应当制定计划或者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
基层岗位应当结合实际工况,进行现场处置预案(方案)和处置卡实战演练活动;
管理层可以采取情景构建或模拟方式,组织桌面推演活动;
公司通过基层实战演练及管理层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式,举办生产安全应急综合演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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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安环部应当根据本公司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区域内的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及作业场所进行排查、登记、评估、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状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由员工组成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及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周边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安环部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经常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参及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演练计划,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演练和单项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参及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定期对公司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路线、地形、重危险源等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有关政府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动。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费用,用于公司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财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5 / 1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办法由安环部会同财务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环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避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领导干部、应急指挥人员应当重点加强应急意识、管理知识及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培训;
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加强执行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
岗位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操作、应急反应、自救互救,以及第一时间初期处置及紧急避险能力培训。新上岗、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应急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章 报告及预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监测体系。对可能危及周边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或产生次生环境损害的生产环节、关键设备设施、危险源等建立监视监测系统,对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异常状况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生产安6 / 13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二十八条 对可预警的装置设备着火爆炸、罐区或仓库泄漏着火、管道火灾爆炸等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有毒有害介质泄漏等引发的次生灾害,以及政府发布预警的灾害信息等,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并做好沟通、上报及跟踪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办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并积极及当地政府沟通。
第三十条
安环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和发布制度,利用文件、会议、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栏等载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波及毗邻单位的,应当立即向毗邻单位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有关领导签批,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和后续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事故发生的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发展势态和社会影响程度,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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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公司级)、二级(部门级)、三级(车间级)和四级(基层岗位级),一级为最高级。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响应,成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协同配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供增援或者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并超出控制能力时,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响应升级。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当明确并落实现场指挥部、生产现场带班人员、作业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指挥权和处置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人员第一时间撤离作业场所。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三级并有可能引发二级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要在确保安全的8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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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十九条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场应急指挥部会议、决策事项等应当指定专人记录,指挥命令、会议纪要和图纸资料等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的场所应当在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防控次生事故和衍生事故。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医疗保障组应当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送医救治。
第四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保安队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秩序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畅通。必要时,应当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或者其他措施。劝离及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人员疏散和撤离。各部门应当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急办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调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确需借用其他单位的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应当逐一登记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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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环保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及时监测事故发生场所周边的环境情况,及时提出事故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处置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或者扩大。
第四十四条 事发场所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作业指令、操作记录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引发事故的风险已经排除,按照程序终止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和实施有效防控措施,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借用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对不能返还的或者损毁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综合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和奖惩等工作,根据投保情况及时开展保险理赔联系工作。
第六章 应急评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急办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规、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应急评估结论及建议应当作为修订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条
应急准备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应急办应当对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评估进行监督检1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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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应急准备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应急制度及预案体系、物资装备储备、费用保障、队伍及能力建设、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监测预警及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信息接收及报送情况;

(三)应急处置组织及领导;

(四)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六)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评估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应急处置及救援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接收、流转、报送情况;

(二)现场、岗位先期处置情况;

(三)应急预案的实施及现场救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应急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联动协调等工作情况;

(五)现场监控、警戒、处置、环境影响防控及检测以及信息发布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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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六)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七)救援成效、经验教训;

(八)相关建议等。
第七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五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个人评选的依据。安环部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救援及响应任务,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控制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使公司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日常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应急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按照《连云港盘固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分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监测及预警措施,导致发生突发生产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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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监控、疏散等应急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或者处置、救援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能力明显不足或应急处置救援响应流程存在严重缺陷,对审核、检查或通报提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重不符合或问题不予改正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由安环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分类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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