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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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2022-05-20 12:1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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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4篇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许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接下来就不妨和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招聘。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管理编外聘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劳务派遣,其人事管理按相关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由社会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
  五、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商定。
  (二)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被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本市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保险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承担,财政不拨款。
  (四)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各种保险帐户后的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本市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编外聘用人员参保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按本人自愿继续交费或一次性返还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和审定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计划,监督编外聘用人员的程序和政策落实,清理各单位随意聘用行为。
  七、其他事项(一)户口、党团关系和计划生育管理。
  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户口、党团关系及计划生育等,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八条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建立,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划入比例相应降低。
  个人帐户储存额计息按照《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办〔2000〕127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几个具体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岗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一)基本养老金; (二)补贴性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聘用人员出生时间以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本注册的出生时间为准。
  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个人帐户对帐单为依据。
  具体办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
  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
  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四)基本养老金调整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依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幅度来调整。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及服刑期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认定后可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退休后死亡,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400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从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专款专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委托银行代为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 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罚金,滞纳金和罚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 1995-4-5卫生部人事司: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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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除尘滤布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

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压滤机滤布厂家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

一、第

二、第

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附送:

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工作报告

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工作报告

地着眼于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从这点出发,我们开展党建调研和理论研讨,其过程本身就是总结机关党建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并推广经验、解决问题、推动机关党建工作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理论研讨的过程,就是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转化成果的过程。因此,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在推动党建研究及成果转化运用工作中有所作为。

(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做好研究会工作搞好我市机关党建研究工作,必须加强研究会及会员单位的自身建设。一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素质。党建研究会的工作理论性、思想性、政策性都很强,我们必须自觉学习,特别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论述,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二要积极拓展阵地,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要把机关党建研究会和《机关党建》作为开展机关党的建设的重要平台,抓好研究会自身建设,办好研究会会刊。研究会秘书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全市机关党建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服务的作用。《机关党建》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大力宣传党的政策,交流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在活跃研究工作、搞好成果交流推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研究会秘书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多做协调沟通的工作,多做服务的工作,并把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寓于协调和服务之中,尽职尽责,不断推动重庆机关党建研究工作深入开展。各位会员、同志们,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新形势、新任务为机关党建研究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我们要振奋精神,抓住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做好党建研究工作,为促进我市机关党的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市机关党的建设研究会工作报告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

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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