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讲话(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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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讲话(范文推荐)

2022-05-20 09:4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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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讲话(范文推荐)

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4篇

【篇1】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今年3月,***县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这是我县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件大事,在区、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土资源部和区、市国土部门的大力指导下,我们顺利完成了《***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目前,《实施方案》已获国土资源部批复,并给予充分肯定。今天的会议,标志着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精明副书记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作了详细的说明。随后,友东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代表县委、政府作表态发言。  
  一、坚定信心,不辱使命,切实把改革试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国土资源部决定把***县作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部和区市党委、政府对***的关心和厚爱,也是对我们的信任和重托。我们必须切实担负起这一使命,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始终坚持把改革试点作为全县的重点工作,列入县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绝不辜负上级的期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冲破旧思想、旧观念、旧体制、旧制度、旧办法的束缚,立足全国大局,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改革政策,准确把握改革要义,全面落实改革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试点。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着力破解宅基地制度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逐步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力争在全国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典型范例和成功实践,为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建议。  
  二、科学谋划,先行先试,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一是抓好确权颁证,夯实改革基础。明确宅基地权属是保护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改革的重要基础。虽然这项工作我们已经启动,但是进展比较缓慢,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夯实基础。  
  二是强化制度设计,规范宅基地管理。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涉及相关法律修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宅基地取得和保障制度不完善,按过去的宅基地取得方式,“一户一宅”制度是不可持续的;
加之退出机制不健全,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宅基地闲置浪费,超面积和一户多宅成为普遍现象。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的性质、取得方式、自愿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等内容。同时,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办法,规范宅基地的管理。  
  三是坚持规划先行,做好结合文章。多年来,在没有镇村体系规划和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宅基地的审批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就是追求方便、就近,这就造成了自然村小而散,宅基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公共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最终形成了大量的空壳村。XX年,我们制定了《镇村体系规划》,将现有的145个行政村、1044个自然村调整为98个中心村和134个基层村。同时,自治区实施“美丽乡村”建设,为镇村规划的实施提供了资金支持。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试点县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先行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抓紧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强化宅基地布局规划引导,解决村庄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问题,实现村庄建设适度集中,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整洁美丽的目标。  
  四是突出改革重点,力求取得突破。在农村宅基地取得方式上先行先试,重点探索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农区和城镇规划区内宅基地取得方式,从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建设区域、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和约束措施等方面,规范管理新增农村宅基地,引导农民居住向规划的中心村集中,落实好“一户一宅”政策。在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上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偿转让和补偿机制。在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上先行先试,一方面可以考虑宅基地有偿退出在全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统筹,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或者回购,然后安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身份的人员,让宅基地转让价值最大化,但是必须要通过村民代表会“一事一议”的方式来确定能否转让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后整村退出的自然村,充分利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严格禁止城市人口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出现“逆城市化”现象。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抽调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土地管理政策和业务的干部,配强配足工作力量,加强工作研究,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督促检查,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建立健全任务推进、监测预警、风险可控、宣传上报等基础性管理制度,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责任单位靠上抓的工作格局,使各项任务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环环相扣。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清单,落实责任到人,做到重视程度到位、领导力度到位、组织保障到位、政策研究到位、推进措施到位,确保改革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二是合力推进改革。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自觉服从接受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自治区国土厅和区、市党委、政府的指导,及时报告试点经验和重大问题。建立部门工作衔接、定期会商、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反馈等机制,上下协调,合力攻坚,狠抓落实。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乡镇、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作为检验干部能力的重要平台,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培养干部、锻炼干部、发现干部。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是充分发动群众。鼓励基层和群众的改革探索,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评判权,最大限度发挥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突破改革难题。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因村施策、因户施策,把每一个环节做细做扎实,坚决避免“一刀切”、简单化,不干违背民心、代民作主、强制推动的事情。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面宽、关注度高,难免存在一定风险,要随时注意改革过程中风险点排查,认真评估改革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对苗头性、萌芽性问题要早预防、早发现、早纠正,妥善解决矛盾,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同志们,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面落实好改革试点的各项任务,让“***经验”在全国叫响。

【篇2】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甘肃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第十五条县(市区)乡(镇)村应把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纳入地籍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报核发土地使用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换证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应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用地指标审批条件和审批结果三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对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致使土地被乱占滥用的,或利用职权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机关,应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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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摘要〕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我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历史性变化,逐步演变形成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随着城镇边界拓展与农村人口大量向外转移,宅基地制度出现一系列问题。为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在全国15个试点地区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进入新时代,农村改革将进入纵深推进的新阶段,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坚持市场化、渐进式改革的总方向,更应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衔接关联改革,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期刊名称】理论探索

【年(卷),期】2018(000)004

【总页数】6

【关键词】〔关键词〕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农村改革,土地产权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地确权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影响机理与对策研究”(71703077),负责人高强。

宅基地一般是指集体所有的、福利分配给农户盖房使用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多年来,宅基地制度不断调整完善,已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对于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宅基地制度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宅基地产权制度在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冲突逐步加剧,现有的宅基地管理模式也越来越难以为继,宅基地制度改革呼之欲出。从2015年开始,中央加紧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先后经历了试点确立、联动探索、期限延长、范围拓展等过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再度聚焦宅基地制度,标志着进入“三权分置”改革新时代。站在新的起点上,把握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现状、特征,归纳试点探索的突破与制约条件,对于深入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及其特点

【篇4】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作者:王凤国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20年第08期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产力的提升,农村地区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不断的提高,同时国家也提出了加强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针。但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许多农村地区在改革中都出现了空心村、一户多宅以及耕种用地被占用等问题。为了更好的提升耕种用地的利用效率,通过法律、法纪保证新农村建设,我国自2015年就实施了农村宅改的试点工作,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找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面我们就从诸多调研报告中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主要难点与破解对策,以求更好的制订出一套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制度。

        一、村民资格的认定难点与破解对策

        现阶段,在进行农村宅基地改革时,村民资格的认定是许多农村地区都会遇到的主要问题,各地区也出台了明确的村民资格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取得、丧失标准,明确了村民具备的权利以及需要行使的义务,这样就有效解决的村民资格认定方面的问题。在相关规定中指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企的在编人员以外,凡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生产活动的人员及其后代,以及具备法律保护的配偶、收养关系人员,都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获取方式如下: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初设时取得;可在出生时取得;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取得;可通过合法途径,通过相关政策规定,迁入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取得。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如下: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体自然死亡;已经拥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没有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所在地生活与从事生产活动,并没有尽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不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内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人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体,拥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保留性土地使用权、可耕种用地以及林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共有权以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利,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必须行使耕地与耕地保护区域内的生产义务,对生活设施以及集体合法利益也有着维护的义务。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村民资格的权利与应尽义务、获取方式以及丧失方式被明确后,可以更加有效的实现村民资格的认定,弥补了原本法律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也得到了相应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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