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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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优秀范文】

2022-05-20 08:3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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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优秀范文】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4篇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1

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各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请求国家、省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广泛动员各级各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志愿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专家队伍、专家人员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
按照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的原则,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巢湖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二。

  3.巢湖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比较专一、涉及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三。

  4.县、区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5.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6.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相应职务,并负责领导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要求向省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
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组织编制、修订《巢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作;
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
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
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一)预测与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

  市政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体系。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区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搜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和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网络或电信运营商、广电系统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专项应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和认定,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先行发布低一级别的预警,待上级政府批准后,再行调整。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应急处置

  对于发生一般(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对于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和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县、区的,要同时向相关县、区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组成市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省、市属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4.现场指挥与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上级机关领导、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及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事发地人民政府,中央、省、市属单位都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病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人防部门、广电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党和政府的新闻媒体或指定通信网络公布。

  7.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向市政府提出结束应急报告。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按预警级别宣布或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2.调查与评估。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按程序向省政府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政府汇报。

  3.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需要省、市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包括是否向省提出援助请求,然后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或报请省政府发布。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发布。市政府部门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事发地党和政府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四、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必要时,按规定请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二)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公共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硬件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政府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或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并积极争取省政府的资金、政策支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市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四)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企业和社区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职工和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八)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应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级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统筹考虑。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各固定、移动通信运营企业、邮政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广电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成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十)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七、附件

  (一)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二)巢湖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三)巢湖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一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市在内的数省(区、市)多个市发生严重干旱,或我市发生全市性的特大干旱;

  7.包括我市内的多个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洪涝灾害;

  5.包括我市在内的多个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包括我市在内的两个以上省辖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我省或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重要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因灾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至7.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至6.5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

  2.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生;

  3.在包括我市在内2个以上市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3万亩以上;

  2.三个以上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二个以上县区发生红火蚁疫情;

  2.二个以上县区发生豚草疫情,发生面积1-3万亩;

  3.二个县区水稻、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作物的重大病虫害总体发生程度达中等偏重以上、或达中等偏重以上发生的面积占全市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50%。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省与邻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而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中心市区50%以上住户或县城所有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故;
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航、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中心市区30%的居民或县城50%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或因环境污染需要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污染事故;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林数量达2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00亩-500亩,属其他林地300亩-1000亩的事件;

  3.丢失、被盗、失控3、4、5类放射源或人员受照年剂量限制的放射源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
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统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一个县、区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
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或省辖市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肠出血大肠杆菌(Q157:H7)感染性腹泻在一个县、区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或我省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疫情;
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下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上访、聚集闹事的事件;

  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涉及我省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在我市发生,但未造成跨市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市,涉及多个金融行业,在市政府协调下能够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对市内几个县、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4.所涉及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跨县、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市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内外国驻华有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市内涉外事件;

  2.本市发生的涉及外籍人员,或涉及港澳同胞的刑事、民事、经济等较大案件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四)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劫持客轮和货轮等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或伤亡2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投毒、伤害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敏感部位发生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2.杀人、抢劫、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强奸、伤害案或涉及人员身份特殊的上述案件;

  3.盗窃、出卖、泄漏国家秘密及丢失、盗窃、出卖、泄漏国家重要情报、信息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5.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6.持械抢劫或抢劫现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盗窃现金、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案件;

  7.猎杀、贩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盗伐、贩卖、走私国家保护珍贵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涉及数额50万元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9.制贩假币面额2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重要票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10.发现大面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克、冰毒100克、鸦片200克、可卡因200克、“摇头丸”50粒以上的案件;

  11.制造淫秽、盗版光盘及贩卖盗版光盘1000张、淫秽光盘500张以上的案件;

  1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4.长期称霸一方、作恶多端的地方恶势力团伙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件;

  15.伪造、贩卖居民身份证及主要制证原材料的重大团伙案件或伪造、贩卖、涂改、转让、盗窃出入境证件的案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攻击党政机关、金融、军队等重要部门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较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劫持民用航空器、轮船、火车、公共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六)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我省和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2.在2个以上县(区)的城区和部分部分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3.在2个以上县(区)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4.其他需要划为较大市场异常波动的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巢湖市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附件三

巢湖市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2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应急办发[2006]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28

【实施日期】200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应急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市应急委二次会议精神,完善本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等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并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分六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区(县)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区(县)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和区(县)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区

(县)应急保障预案、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3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伊政办发[2008]53号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10

【实施日期】2008.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的指导意见;
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
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抓好全市性应急重大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
应对突发事件中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的关系;
根据有关情况,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省政府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如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时,依程序报省政府,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部署和总结全市年度应急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爱文 市政府市长、林管局局长

主任:李前龙 市政府副市长

***路 市政府副市长

王志山 市政府副市长

侯颖达 林管局副局长

李伟东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何忠海 市政府副市长

王雪梅 市政府副市长

赵先良 市政府副市长

程洪胜 林管局副局长

赵晓峰 林管局副局长

林宏坤 林管局副局长

白 波 市政府秘书长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 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王 晓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彰 市建设局局长

王正君 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

王立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伟光 市科技局局长

王旭华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王若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桂富 市人防办主任

王通达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王崇伟 市人事局局长

王慧君 市商务局局长

望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篇4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函[2006]9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6

【实施日期】2006.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6〕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5〕82号),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为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现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当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领导正确决策的保证,是迅速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提,是整个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

(一)报告范围和标准。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区、县行政区域或市级部门系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标准,按《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二)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伤亡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简要经过、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告中还须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报告渠道和方式。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通过电话(0830-*******、3190769)和传真(0830-*******)方式报告至市政府值班室。同时,通过“泸州市人民政府内部信息网”报告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时须明确标识为“突发”。

(四)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总结完毕。应急处置结束后3日之内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五)报告程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相关责任人签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由区、县政府或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按上述规定渠道、方式、时限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对按规定需要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必须同步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督促。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级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更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能,切实负起责任。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关于目标考核。对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区县或市级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考核。

(二)关于责任追究。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级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凡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在核实情况后,对其主要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

泸州市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长江泸州城区段、沱江泸州城区段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

2. 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3. 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 汛期中长、沱两江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2. 纳溪区城区、泸县县城、合江县城、叙永县城、古蔺县城发生5-10年一遇的洪水;

3. 水库、塘、堰发生跨塌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险情;

4. 多个区县、乡镇发生一般性干旱。

(二)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 突发性大雨、暴雨、洪涝、强降温、干旱、大风、冰雹、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全市范围内将出现反常气候事件或较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性大雨、连阴雨、干旱、高温、凉夏、暖冬、倒春寒、干热风、大雾、大风、雷电、低温冷害、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气象灾害造成3人以下人员伤亡,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2. 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

(三)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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