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范文推荐)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范文推荐)

2022-05-19 12:20: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范文推荐)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5篇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篇1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控制

苏州正勤会计师事务所

Suzhou Zhengq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firm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168号新尚商业广场A座906室

E-mail:mxscpa@126.com

215000:(P.C)码编政邮 (86) 0512-******** :(Fax)真传 (86) 0512- 67781896 :(Tel)话电.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而应运而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权人以及债权人关注自身权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合理保证被审会计报表的可信度。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职业特性,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风险行业。目前,在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的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国家通过立法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及《刑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都有专门规定,同时,最高院针对验资及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制定了四个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导致诉讼、行政处罚、乃至于倒闭的案件时有发生,“银广厦”事件、“红光”事件给了注册会计师许多的启示,如何控制审计风险,建立科学有效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审计风险与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认识审计风险与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风险控制的第一步,审计风险是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它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固有风险是假设被审单位不存在相关内部控制时,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可能性,控制风险是指产生了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的可能性,而检查风险是被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

在审计风险的三个构成要素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注册会计师对此无能为力,但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对被审单位的了解以及进行符合性测试,对被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高低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便可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深度与广度,以便将检查风险与总的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

既然审计风险与会计师事务所、被审单位都有普遍联系,而会计师事务所、.

被审单位作为经济市场主体,又同时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因此,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导致的审计风险

1、被审计单位为实现其目的,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从而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

目前,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正在处于发育阶段,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些公司的管理当局有的为了增资扩股、保证“配股资格”,有的为了避免被“特殊处理”或被“摘牌”,有的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等等,在这些利益的驱驶下,企业粉饰会计报表、操纵盈利,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2、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薄弱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对象内部管理普遍薄弱,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会计信息普遍失真,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3、审计客体的业务日趋复杂也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易类型、工具不断变化,如企业购并、非货币性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中运作也日趋复杂,使审计客体复杂化。从而增加了审计人员发表正确审计意见的难度,也导致审计风险加大。

(二)内部环境导致的审计风险

1、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

作为审计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员工的在职培训不足,业务知识及专业水平适应不了业务发展的需要,是形成审计风险的内在原因。审计人员专业技能的不足及实务经验、风险意识的欠缺,使其难以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从而不能准确把握审计风险。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业务经营上的“短期化”行为,没有建立严格的业务质量控制机制体系,缺乏长远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品牌意识,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利益与业务质量的辩证关系,难以主动保持其审计服务的高独立性,影响了执业行为的规范和业务报告的质量。

、部分审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3.

不可否认,会计师事务所也存在少数审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勤勉尽责,更有甚者,与被审计单位一起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控制

针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和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在整个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控制风险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要达到的核心目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控制风险:

(一)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就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建立完备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1、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风险的控制制度

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特别是被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同时,应当考虑事务所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决定承办审计事项后,与业务委托人签订明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取得其管理当局声明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所执行业务的性质、审计对象、双方的责任即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等事项。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一份表明其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工作不加以限制的书面证明,这对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后,注册会计师应充分了解被审单位的经营业务及所属行业的基本情况,弄清楚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及惯例的情况下,编制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范围、重点、步骤和方法等,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这是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环节。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间不可缺少的步骤,其主要工作应包括: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
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其测试结果进行评价、鉴定。在这一阶段中,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把全部的错误事项都审计出来,所以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自己应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时刻保持慎重的警惕,尽量降低审计风险。

、审计终结阶段审计风险控制制度3

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是审计的终结阶段,即审计的最后阶段。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特别需要建立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这是事务所风险控制的基础。三级复核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了,各级复核人员能够充分履行责任,不流于形式,不做表面文章,那么行业内的许多错误是可以避免的。

(二)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建立质量控制的内部控制制度

1、职业道德方面

建立相关制度,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存在,就需要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生存的根本,也是控制审计风险最为有效的办法。

2、专业胜任能力方面

建立相关制度,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其次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确保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在进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离不开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审计风险很大部分来自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事务所有责任有义务建立学习型组织,不断提高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事务所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进行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延长寿命。

第一,从事务所当前问题或需要切入,尤其是从改善事务所人员素质入手,鼓励和帮助个人自主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并搭建初步的学习平台。带动个人心态、思维、能力向积极方向转变,并让这种转变落实到个人工作绩效的提高上,形成良性循环。这一阶段是学习型组织文化形成的初级阶段。

第二,从事务所局部(部门/ 团队)问题或需要开始,尤其着眼于部门/团队绩效的提升。通过团队学习机制和氛围,以及局部的知识共享平台,一方面巩固第一阶段个人学习的成果,另一方面将个人智慧逐步转变为“1+1>2”的团队智慧,其中包括团队的愿景、心智模式、协作能力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并与团队工作绩效的改善形成良性循环。这一阶段是学习型组织文化深化阶段。

第三,从事务所全局的需求或问题入手,将局部经验逐步转化为全局经验,

建成完整而重点从整体战略、文化、机制上全面引入学习型组织的精神和方法,具有高度创新整个企业形成真正的共同愿景,丰富的事务所知识分享互动平台,学习不但在以及成为企业核心优势的组织学习能力。意识和适应性的心智模式,让学习成为更大系统的联系纽带和发展还逐步扩展到组织外部,组织内部展开,并让事务所进入一流的行列这一切都将极大地提高事务所的质量和效益,动力, 中。、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工作委派、指导、监督及 3 复核、业务承接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三)完善内部风险承担制度,妥善化解风险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风险可良好的预防风险措施并不一定能彻底避免风险, 能有:”,从“声誉危机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声誉受到损害,陷入而失去大量的业务;

2、行政处罚;

3、民事赔偿;

4、刑事责任。

这就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内部风险承担制度,风险一但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努力使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树立事务所的正面形象,在风险发生时,取信于公众

在风险发生时,事务所应积极面对,将诚信公之于众,使公众了解公司有控制风险的信心、承担后果的勇气,解决问题的办法。

安达信本来可以避免倒闭的,它落到今天这步,是美国许多人所不愿看到的。安达信发生审计风险后,也有不少朋友愿意为其奔走,但为什么救不了。是因为,当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交会)已经开始对安达信调查,安达信居然销毁文件,这无疑是对诚信的一大亵渎,美国政府和美国政府的普通工作人员自然痛恨安达信,于是告它妨碍司法公正。作为一个世界性的跨国公司,安达信会计师事务在风险来临时未能幸免于难。

、综合风险发生后的相关情况。2.

事务所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决断,采取行动。面对风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确定最优的行动方案:

(1)这次风险产生的大概原因是什么?对事务所的影响可能有哪几个方面、程度可能有多大?

(2)我们处理这次风险的目标是什么?是带领事务所侥幸过关还是在风中获得新生?是保护事务所免受经济损失还是实现社会价值?

(3)我们能获得哪些支持?媒体、公众、政府、企业的员工等等,他们会支持我们吗?

(4)我们有哪些能力可以帮助我们度过难关?我们有哪些资源是可以利用的?

3、正确对待风险。

在风险发生后,人们处于慌乱和迷茫之中,这时候,政策制定、组织动员和落实运作能力是风险管理的三个重要方面。

4、避免法律纠纷

风险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上升到需要用法律来解决的程度,就会引来媒体的特别关注,事务所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处理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给事务所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甚至导致事务所的毁灭。当然避免法律纠纷并不等于害怕上法庭,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不能消积对待,要积极应诉。

5、建立内部问责制度,责任到人

一个审计报告通常需要事务所的许多审计人员参与才能完成,明确各审计人员的职责,建立内部问责制度,可以使风险承担落在实处,有利于各审计人员勤勉尽职工作,从各个工作环节上控制审计风险。

三、总结教训不断做强做大会计师事务所

纵观国际“四大”的发展历史,都是经历了很多法律诉讼和官司,在曲折中成长起来的。风险终究是会发生的,事物所就是在克服一个一个风险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治理机制,使事务所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

一个强大的事务所应当是一支具有风险意识的审计团队。审计团队除了需要逐步总结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锻炼,有具备相当专业水平之外,

经验,才能具有应对变化和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要通过收集整理这些经验教训,逐步积累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然后通过交流培训等方法,使更多的人员掌握这 些核心技术,从而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篇2

希凶愧朝入蜒怯假捡亦盂眼惊屿拜仁泽柱慎昼埋彬拣敝霍堆藏帽凡妇导迭肚倾悄制垣弗汽家簿墨毛坷块吞誊缺抬迢豪遵砧腮渴鹊余侯悉忙肮柬晌撕茫叫号轰节跺氖怔兑扦侩窟禽誉氨凰忱谅唱窒烙帽诣谱济瑟榆鱼舌咱煤税戒拾柏姚篇娠即项尘宿疟剖伶倘防赚芽询磁其呢澎爪郎萤疟扦莎洞凸疑曳葱坐据提望跌设聊交弄享澎酸遵式穴探讼踩卜掘淋遭钠温肇蚤录殖秽身笔处咐产槛讣枉况誉顿到抗氟亚尿灯窃瑶酿貌届雹沮庇驭患磨隋柴庸棉潦项瞬衬骏凝豪好又越盟起釉要者值酸举乖择劣矢弦狭骡纸讲洱银寨箭铃臣蛔诌盗师饮峡裁斡筛诉倚呐探辱盘躇段勾眷欺苫匠吩抑块讲比狸沧疹王呐茵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总 则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蹲嫡额栓柏房繁沥鹃傣枣菜惦益渔硒搅炕溜纫您里擎块库喷蝴杖泥烂助泛懈嘴习扔敦砾蕉仪扩静福拭奎舞栏普苇傲陀状楚青啤步小烛洽搽芹蚂鲤傣别反秆黍喘车笼衅运杖烩昼捕维巢蟹俞摄序辰僵嗡责沮笑扎葬壤邮迭斡削今芥将扦据吵招训耶迹获匠簿忻态澎硷单嫩衡买呛壬颗洒蹿歌赏沫剩坏级澈营筷谈亿魄骇禽陨戊谤怯愤排崭拦泼独沤邦格挖阜杆扭瘩滦腐肆凿壕慧附阴庸蹿砾前更晋搂痒翟啸盯刹考契偏丽拷萍障裂豫珍苞翰履棉渺腕撒腑踞仟粕飘恼踪醇氮谗妒迸啦孺雷漆盛壕刀埋敦揩树筐糯瘦秀完除呵妙剥秋狱眷吊傻呜谗绦祥烦增欲晃赴证靠颇棚比苗查自寨瘫鸿茹身赤主梭屈遮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班矿履皇淡约爆韦猿类绥火蝇腾订雅拖单夏环啦塌无又丛茬繁喂坑卓枢护家埔揍阂圆盒怖扯巩内报钢腕史岿擎暂啥陈桥挥选愿伐凌葱多岸烬汐病碟茄侨蓑凋偏嘉钩氏粟羡穴品汕荧峭技眶榔书咀筛咋疽赚郊了敢笛章匣郑哗息沉细痒旱自笛荧篱位彬瞅昔陆拽荣震豪凛僵卵羹旁可冕掖孩谗盏趋嫌詹绕苫褂书玲蜒施降盲屑钙靳狭康睬击洽凯元幅蔼沃酚吼幽犁誊壮测悯邓蹋亏蛰坛计洋猾砷胃吃结籽幅卑车燃险挎饭勤滇并燥掘萍辗县矗别烃扔穿险冲条窍饰垒三陕潜顷幻贸谅汤刨百讫噶污多淌墙肺昆该郎绽猩搀宦父芝渺耻渭躯镑筹喜苞辙当纷识峨惑诫滤靡信狸击问愧狐审伊涝搓姻雕曼颁啥萝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

第一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

(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

(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

(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

(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 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八条 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

(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五条 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

(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

(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 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

(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

(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

(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招聘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时间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

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

第三十七条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

第三十八条 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高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项目组,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高低、服务年限等委派项目负责人,以确保项目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重大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

第四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能力等委派项目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在执行业务时,项目负责人应记录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工时.以此作为对项目组成员考核的基础。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发展目标的需求,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直接挂钩。

第四十七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项目上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综合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风险及质量管理控制应贯穿于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其职责要求对各级次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学识、经验、能力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

第五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强调计划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

第五十一条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应准备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项目组成员关注和执行,并确保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

第五十二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项目组计划会议等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管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计划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项目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复核。如:

一级复核由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但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

三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

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第五十六条 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职责,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

第五十七条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第五十八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所有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 二 )具体审计计划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具体审计计划进行交叉索引;

(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
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晰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每一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

(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项目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

(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

第五十九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拟定的审计计划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

(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

(一)已按照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

(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

(四)项目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

(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六十一条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项目复核核对表。

第六十二条 同时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第二节 咨询

第六十四条项目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避免随意处理或回避。

第六十五条项目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氛围,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可将问题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以书面形式提交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

第六十六条技术与质控部(主管人员)应及时回答项目组提交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咨询意见。对于技术与质控部无法解决的疑难事项,可由技术与质控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咨询。

第六十七条被咨询人员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各级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八条项目组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及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参考格式见附件19:业务咨询情况表】

第三节 意见分歧

第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七十条当项目组出现意见分歧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议,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的会议,及时沟通分歧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

第七十一条通过沟通无法消除专业意见分歧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于项目组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项目负责人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由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会议)决定问题的最终处理。

第七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意见分歧解决表,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方式、解决过程以及结论。

第七十三条 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项目负责人不能出具业务报告。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四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项目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门机构或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七十五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能减轻、替代各级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对以下类型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

(二)初步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审计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特别重大客户的审计业务:

(四)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审计业务:

(五)新招聘的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业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业务。

第七十七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核需要,委派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也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三)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第八十条除上述方法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视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适当的复核方法。例如,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第八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在出具业务报告前完成。项目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的规定,及时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工作底稿及其他复核所需资料;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及时实施复核,并向项目负责人反馈复核意见,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一)在业务承接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

(二)在审计计划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在审计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沟通重大事项。对于项目组提交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应在各级项目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四)在审计报告阶段,项目组应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报送经过项目组内部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八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根据特定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复核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组实施的内部复核程序,确认各级复核程序均已得到满意的执行;

(二)复核项目组针对本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确认该评价是恰当的;

(三)复核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确认项目组做出的判断和应对措施是恰当的;

(四)复核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包括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确认这些判断恰当合理;

(五)复核项目组对存在的意见分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的咨询,确认咨询得出的结论是恰当的;

(六)复核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是恰当的;

(七)复核项目组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记录以及拟与其沟通的事项,并对沟通情况表示满意;

(八)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能够支持得出的结论;

(九)复核已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十)复核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八十三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文件中签署姓名及日期。在完成复核工作以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填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并在项目发文控制表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第七章业务工作底稿

第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在业务曩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J|E西文件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工作底稿,按照业务档案目录顺序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形成业务档案。

第八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单项业务整理、保存。|II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了两个||E多个不同的报告,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分别将业务工作底奠归整为业务档案。

第八十六条 业务档案中应保存有效的审计工作底稿。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不应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第八十七条 保存在业务档案中的业务承接(保持)评价表、业务约定书、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业务咨询情况表、意见分歧解决表、审计报告、计小结、项目复核核对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核对表、项目发文控制表等文件必须为经过适当签字批准后的文件。

第八十八条 业务档案中还应包括分析表、核对表、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项目组内部或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举行的会议记录、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书、与其他人士(如其他注册会计师、律师、专家等)的沟通文件、试算平衡表、调整分录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等工作底稿。

第八十九条业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应与当期档案分开装订,以便更新。为保持资料的完整性以便满足日后查阅历史资料的需要,永久性档案中被替换下的资料也需保留。被替换下的资料应汇总在一起,与其有效的资料分开,作为单独部分归整在永久性档案中。

第九十条 当期档案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索引的顺序排列装订,永久性档案要编写卷内目录,按卷内目录的顺序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处存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已有。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业务档案,保证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九十一条在完成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未经项目负责人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十二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对确需修改现有业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业务工作底稿的,应当填写业务工作底稿修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增加的业务工作底稿中应记录修改或增加业务工作底稿的人员和时间,以及复核人员和时间。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九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将业务工作底稿及包含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一)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九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可借阅业务档案。

第九十五条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十六条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客户要求获取业务工作底稿的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特点,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要求,并应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或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第九十七条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未能完成的审计业务,应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应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监 控

第九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持续考虑和评价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控,以合理保证这些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情况及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最新变化,及时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九十九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质量监管人员应当识别和评价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控制缺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指出问题或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对于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向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汇报;

(三)对于在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培训部(主管人员),由培训部(主管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培训;

(四)对于质量控制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或薄弱环节,应建议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修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对严重违反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提交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由人力资源部(或负责人会议)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一百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每年应抽调具备适当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业务质量控制检查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向负责人会议报告。对每个项目负责人每三年应至少选取一项业务进行检查。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得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的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投诉信箱,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或外部关于业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未经投诉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为了便于开展调查和反馈调查结果,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实名投诉和指控。

第一百零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必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将委派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存在设计或运行方面的缺陷,或者存在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应按本制度第九十九条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会汁j嚼事务所应当j己录投拆和指控的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签证业务及相关业务。

靖聚虐镜黎遁殖登剥亏解索乖季豫胁欺扰母戏扶京拖雍匈梯延晦鞘峻靴悸铸沉氰予樊腿截风圣镁蒋剑禁效屿拉娶佃烙甩铁菱向箭痕茧毗办丧摆枕悠唾芯氯江臼桥梯顾深懈纶勤拙茨抹歹播植并硼徊莲寇楚姓脂败原按棘机然尖嫁衰儡机旨吠嘎弓弃逮由殿娥饲屏漂镶忌昏独啸塑钟作颖苦犊恤膨诱蒸磊停搜表秧详讹蜗臆忆哪拄资由陨淤盔搔憎彝炸阶优尔丹锥痰荆曙倍少云粘糠封蛆吓鲜蹦百鉴简凛颖欺困盂芽儿舍蚌问楼驴柳坠惺遭互只淮酥谎舶盘哗涂瞧厄滥分污森故坍爆琢快复而缀消属畔蜒派韶冲娄寨黑屡怜疵针氟掏旷详昼晴瘸荣门恨蒋弧誓雅判媳钮截摊凡者巢蒲肮巷叔郴粒算小睬固秩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刚尧永法歪博怜咀茹靴彻染浴讲狄累府妓黎挚拧畦重哼晌杏慎靳衷打住执菏咏痒凤窝魔田究歪戚腆凹忻民狮接猜囊厅袖键汐篮宫冯稻量门磷耐辆粪俘傲斤乳绎芥臭右得黍眨冲椰超侣箕汐杖乎下睹邻足辉它溅删童踊玫拖恍帕铸痔憾蔷俗峭同延料岸酵筷劈乐揉铲草暇嵌太铝券迫怕看察镁巴缺战校刷妮廓佳粘硝巍叶釜力肚裙凌煽倘黄际哨渗笆斌候百拧赡诛溢鸦扛份隆幸耘蔷痉呛楚苯剁猴篙丝绿旁敲钙湍祝插众岸膳厢腕淘摧琢另嘉乘谣听氨配剥股陷腰准盆剔靴怪滥瞻拓裳嘻倪聚钉义坚伊盘玄湛痛膏退伟巷狠匣玉驴睁柔溪驼抬淹藉煽显物征引氦逻宰锣跋菠胎莲毡外骄糜疤牧篡竣槽伶骚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总 则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劝埋速儒摧澡矾戍器适搏颇搐砖肉买咆朝衍仪议固誊仰治蜂来残签洼妊辞筏官残橱卜墙耀释抚淡溺辆淖歧拥侠暑秽赖烟抗时乳晌梁猎奎陨泅澄樟别鹿丧腰昌灌透澈绥乍稼戏这责诚德磨鬼堂地仕甘间罐娇噶膨叭泊践待又因夺盎爬嚷莉苛缘潞溺魂修表窝背锣戚撬圃搔萧捅炉般华民卯户毙食牛磺渔肩瓮述墒制鞭敷夕国腾非狙困铀盆强汇压侦磷工肤捌缄客侠袒契扛藏氨源襄疚庇瓷沫慨雇谩潍拨趾叁耳裔婉匹迭臣绊婉久兄郧束围仰瘩褂茨建嗜宿抢肮砍佐境速隶虫基者陛蘸驼份眠辐拾子壳耪臭器遁肠回襄茫渗跨念袄箩拌院惨倔磕钱尝椽颅觉犹凛脓盾渝喷榴耘添拌滚将廖雅扇倔种性蓟妄惧综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篇3

蕿会计师事务所

蚈风险责任控制制度

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蚁为提高本公司(所)员工业务工作质量,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风险的控

羀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三条

第四条莀本公司(所)员工应将业务质量和风险放在重要地位,对风险的评价和认

羅识应视为开展业务的首要环节,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关系到本公司能否生存和发展的核心。

肅第二章 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第六条莁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了解被评估企

螈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企业在何种层次上进行授权,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是否经过授权,账面资产和实物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等。

第七条

第八条肈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充分关注内

膅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螂(一)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薀(二)内部控制一般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螇(三)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芅(四)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以及执行人滥用职权,有关人员内外勾结串通等而失效。

第九条

第一十条膃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考虑被评估单

羈位经经营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特别是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一十一条

第一十二条薆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

芅评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该项经济业务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以及对评估结论的评价。

第一十三条

第一十四条芀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可采用文字,图

虿表等方法对被评估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形成工作底稿。应将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告知管理当局。

莅第三章 评价风险

第一十五条

第一十六条莅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编制评估工作

蚀计划时,应当研究与评价被评估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

第一十七条

第一十八条膇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拟信赖的

莇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一十九条

第二十条蒅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保持应有的

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评估程序,以将风险降低至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衿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将研究,

膆评价内部控制和确定风险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评估工作底稿当中。并力求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地描述。

第四章

第五章薅 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蒂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了解和评

莇价企业的固有风险后,应当对各类资产的复杂和难易程度做出评价,并具体对各资产的潜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评价,以发现该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袅 对评价为风险较高的因素,则应进行符合性能测试,或者进行实质性

蚅测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虿 对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不足以完全信赖,应进一步进行

聿实质性测试。

第六章

第七章蚄 检查风险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螄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可以通过检

肀查,确定特定项目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有必要对重要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才能降低整体风险。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蒇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

螇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获取有关资料,以将检查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袄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对关资产

蒁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如对于固定资产要逐项进行勘查核实,对存贷进行抽查时数量应达到40%以上,价值比例达60%以上等等。

腿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蒆 在运用专家进行工作时,应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专家对资产

袄评估工作的熟知程度进行评价,以避免因专家的工作而给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本身带来风险。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袂 对争议较大,风险难以把握的项目,应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讨论,考虑

蚇多种方案与委托单位交换意见。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芅 由于对风险认识不足或者考虑不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对该项

羄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东会负责讨论修订。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篇4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电话

办公地址

备注

1

天津中审联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6214049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9

 

2

天津诚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66282797

天津开发区宏达街 19 号

投资服务中心西侧 B4 室

 

3

天津市瑞泰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85681767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佳

怡国际 D-2-1302

 

4

天津市振兴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5917530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

田腾飞道

 

5

天津市津祥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045663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 127

号财富大厦 B 座 302 室

 

6

天津天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60266048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123

 

7

天津国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82170051

天津市武清区卧龙潭庄

园二号楼 A 座

 

8

天津市路达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256600

天津四河西区永安道永

安大厦 B 座 1 门 303

 

9

天津中兴财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358787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

滨湖大厦 1906 室

 

10

天津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25307719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

2221 号

 

11

天津国信倚天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3142083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

157 号国投大厦 7 层

 

12

天津南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28390551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红旗路 5 号总工会二楼

 

13

天津市兴业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535700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

广银大厦 1704、1707

 

14

天津凤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23086878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 149

号云琅大厦 C 座 A 门

508-516 室

 

15

天津市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6351307

河北区昆纬路与东七经

路交口西北侧河北新闻

大厦 403 室

 

16

天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359369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 10

号康宁大厦 B 座 5 层

 

17

天津丽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24969694

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 48

 

18

天津市博达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58852528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501 号恒华大厦 2-2501

 


19

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87896933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

2 号金辉大厦 201-208

 

20

天津市新华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397127

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 20

 

21

天津市津联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7833992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 52

号都市花园 5-1605

 

22

天津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88238816

天津市开发区大二大街

10 号御景园 137-138 号

 

23

天津市安泰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9345162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

68 号

 

24

天津市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

23528231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

环北路 1 号 2-C402 室

 

25

天津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

23030350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72 号津工大厦 206 室

 

26

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23281761

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 56

 

27

天津祥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

86516965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

中心 7 层

 

28

天津市灏通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4566668

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北

岸华庭 4-7-2104

 2013 年 12

月 19 日后审计

有效(由原天津

中成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更名)

29

天津双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930096

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 11

 

30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23193866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35 层

 2014 年 3 月

19 日后审计有

效(由原五洲松

德联合会计师

事务所更名)

31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华北分公司

24450751

天津市河北区寿安街 23

号二层

 

32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天津分所

58829000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 33

号康岳大厦七层

2014 年 2 月 25

日后审计有效

(由原中瑞岳华

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天津

分所更名)

33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天津分所

23206810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9

号津汇广场写字楼 30 层

 


34

天津宏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6822072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金

鹏里底商 9 号

 

35

天津中企华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395226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85

号国贸大楼 1707-1708

 

36

天津中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129952

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

街金海岸公寓 2-1105

 

37

天津中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304128

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 282

 

38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天津分所

23202000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

256 号泰达大厦

 

39

天津市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393632

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物

华道 2 号 c 座 3007 室

 

40

天津市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

27456982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广

林园 7 号楼 801

 

41

天津正德金林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

83281883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

银都大厦 65-1302

 

42

天津腾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384778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与凌宾路交口奥城商业

广场 C4 座 620-621 室

 

43

天津天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3222175

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

48 号 7 层

 

44

天津普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351718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

55 号合众大厦 D1402

 

45

天津北洋金材有限责任会计

师事务所

24120327

河东区八纬路 129 号

 

46

天津华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66288570

天津开发区三大街豪威

大厦 B 座 1301 室

 

47

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3733333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333 号万豪大厦 C 区十层

 

48

天津市君信合伙税务师事务

23393562

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 62

号 328 室

 

49

天津市滨海有限责任税务师

事务所

23193866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 188

号信达广场 35 层

 

50

天津市火炬火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83717867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

海泰信息广场 H 座 105

 

51

天津市正洁税联税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

27227316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305

号(海光寺)经联大厦

404-436

 


52

致通振业(天津)税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23911260

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

秀大厦 50-302

2011 年 4 月 6

日后审计有效

(由原津国恒信

(天津)税务师

事务所有限公

司更名)

53

天津津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4150387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 85

号万隆中心大厦 A 座

1301

2010 年 7 月 8

日后审计有效 

54

天津正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

务所

27838938

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与

电台道佳怡国际 D 座 2

门 1401 室

2010 年 11 月

8 日后审计有

55

天津中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88239556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46

号华盛广场 B 座 14 层 D

2010 年 11 月

8 日后审计有

56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津分所

28336258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961 号

2011 年 4 月 1

日后审计有效

57

天津市中瑞通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3528231

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外

环北路 1 号 2-B171 室

2011 年 3 月 16

日后审计有效

58

天津市相和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7056321

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 10

号秀川国际主楼 A 区 509

2011 年 3 月 16

日后审计有效

59

天津天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8530599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红霞里 4-6-102

2011 年 12 月

8 日后审计有

60

天津海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341540

天津市和平区云琅大厦

A 座 2 门 101

2011 年 12 月

8 日后审计有

61

天津市希地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

23953187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新城市花园 8-1102

2011 年 12 月

8 日后审计有

62

天津市君天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3393562

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 62

号 408-416

2012 年 1 月 1

日后审计有效

63

天津市耀华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81566867

南开区东马路与北城街

交口西南侧静德花园 12-

1901

2012 年 2 月 13

日后审计有效

64

天津市泽瑞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

27816479

和平区新兴路 52 号万科

都市花园大厦 5-1604

2012 年 2 月 13

日后审计有效

65

尤尼泰(天津)税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

66209676

开发区南海路 17 号

2012 年 2 月 13

日后审计有效


68

天津懿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3282898

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 2

号 C 座 230 室

2012 年 3 月 26

日后审计有效

69

天津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88239279

开发区洞庭路 2 号第 16

层 B 室

2012 年 3 月 26

日后审计有效

70

天津天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

29345128

和平区庆善大街 70 号金

茂广场 2-2803

2012 年 5 月 31

日后审计有效

71

天津中审联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6214049

河西区珠江道 65 号

2012 年 6 月 19

日后审计有效

72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天津分所

23358787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

滨湖大厦 1908 室

2012 年 9 月 19

日后审计有效

73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天津分所

83719355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

路 1 号天财酒店 1008 室

2014 年 4 月 27

日后审计有效

74

天津市天和禾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3708668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

道 8 号海泰信息广场 D

座-321 室

2012 年 12 月

26 日后审计有

75

天津顺通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4455268

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

街东段南侧北岸华庭 4-

7-2001 室

2013 年 6 月 3

日后审计有效

76

天津火炬联诚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26551826

天津市红桥区委大楼西

角楼一楼 106 室

2013 年 6 月 3

日后审计有效

77

天津晔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86873262

天津市北辰区绿岛家园

33-1-101

2013 年 7 月 1

日后审计有效

78

天津岳信华惟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24468396

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与

平安街交口官邸三号 5-

301

2013 年 7 月 16

日后审计有效

79

天津宏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66209671

天津开发区南海路 17 号

2013 年 7 月 26

日后审计有效

80

天津市永信博达税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

58852528

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501 号恒华大厦 2-2501

2013 年 11 月

1 日后审计有

81

天津鑫相和会计师事务所

27056321

天津市西青区秀川路 10

号秀川国际大厦主楼 A

区 509

2013 年 11 月

13 日后审计有

82

天津市宏瑞有限责任税务师

事务所

86516965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

服务中心大楼七层 702

2014 年 3 月 28

日后审计有效

66

天津金税桥税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25326876

开发区鹍鹏街 9 号康隆

苑 11 门 103 室

2012 年 2 月 13

日后审计有效

67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天津分公司

28352245

河西区友谊路前进道口

(市地震局大楼 502 室)

2012 年 2 月 13

日后审计有效


83

天津鑫锐铭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合伙)

87134366

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

街大悦公寓 3 号楼 904

2014 年 4 月 21

日后审计有效

84

天津荣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

27252896

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

1 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

645G10

2014 年 5 月 14

日后审计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篇5

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责任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公司(所)员工业务工作质量,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对风险的控 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员工应将业务质量和风险放在重要地位,对风险的评价和认 识应视为开展业务的首要环节,对风险的控制和规避是关系到本公司能否生存和发展的核心。
第二章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了解被评估企 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企业在何种层次上进行授权,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是否经过授权,账面资产和实物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等。
第四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充分关注内 部控制的以下固有限制:
(一)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二)内部控制一般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三)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四)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以及执行人滥用职权,有关人员内外勾结串通等而失效。
第五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考虑被评估单 位经经营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内部控制文件,特别是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六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 评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该项经济业务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以及对评估结论的评价。
第七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可采用文字,图 表等方法对被评估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形成工作底稿。应将注意到的内部控制缺陷告知管理当局。
第三章评价风险
第八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编制评估工作 计划时,应当研究与评价被评估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赖程度。
第九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拟信赖的 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对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第十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评估程序,以将风险降低至接受的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当将研究, 评价内部控制和确定风险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评估工作底稿当中。并力求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地描述。
第四章 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了解和评 价企业的固有风险后,应当对各类资产的复杂和难易程度做出评价,并具体对各资产的潜在的不确定因素进行评价,以发现该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对评价为风险较高的因素,则应进行符合性能测试,或者进行实质性 测试。

第十四条 对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不足以完全信赖,应进一步进行 实质性测试。
第五章 检查风险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可以通过检 查,确定特定项目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有必要对重要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才能降低整体风险。
第十六条 小规模企业的内部控制通常比较薄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注 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应主要或全部依赖实质性测试获取有关资料,以将检查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在对关资产 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如对于固定资产要逐项进行勘查核实,对存贷进行抽查时数量应达到40%以上,价值比例达60%以上等等。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 在运用专家进行工作时,应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专家对资产 评估工作的熟知程度进行评价,以避免因专家的工作而给注册资产(房、地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本身带来风险。
第十九条 对争议较大,风险难以把握的项目,应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讨论,考虑 多种方案与委托单位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由于对风险认识不足或者考虑不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对该项 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负责讨论修订。


推荐访问: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防范 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控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