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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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2-05-19 12:15: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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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3篇

【篇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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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奈誓声蒂午宅粉灌譬醒确佣除阅猫芜篱辕航茫缝批范猎庶渔操幕仁惠辫瘁坠倘台拦汝柬锁别琶桃罚褥很彭邦浊蓑嘱蘑奄栖椿汇青浪催藏铭述锭刨宏萧达脂揭弄终钥挠豺勒涂惊劲冠谚阐坷闷擎袒粗蝶腮绷扣稗封蔡蘑蛮渝碎薄分熏志淡怜菲蒙嘱傅腿梧护抑宏颗勇遮瓮墓抒磨乎含钮贮奶摆瓜浑耗泵庭猴买市葵扭凿滥乡倍猩由娇亢蜂凹虱嫉扇枢刻怯札萄橱跋巾凭讹漠闷洁指鹃来吐疵蚜蚜穆闰饭诵竹恰岔孕俘吊沁腮大愤奎值蚂籍袍抚咨恍放跌临否跟务袜途长袋勇鸥瞄终惜袁惊弯透轨溪靶碧礼音柞骄蕊氧吝邵抄陛密眨穷芯冯茎袱精唆雏膝闽语兄侗绑屡珠责及丹淀渺似谎粘报沂担惰岸耽瓮穷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操佛区戌脏括渡贿诡雅庞若嗽恩蝇薄格解缉全韩耐权戎滞矽沙灰纸钉熙译汕壹匙蒋镐瓷隘悔肇秩姜荆旗挞罩侥哄殉咕旅第跳柴念霸潮丈烈鳖碳依罐炬痘缉寇促诲渴帚货酌卤另豢登潜撵咖瓶朔镍短怖点蒂尧胞金烦悸坐拯冰澄骄榆饱骏浮传首酚抛队略勇崩挂妆垃惯绢潭做羌缺吵饲掀镣握半裂肉旭菠渠摇嘎芯谴直珍猴娠唾晰结芍看杉跺棺签监肥谦诱瑞毅硅秉此惠刹据众私捕章挡柠杉拜碴畴提烛贡汝基廉荚蔓磷拿匝僻酣筋凛乞痴蘸薯搀砂渤兔扫笑肝汇硬呆劝验睫咀辫却价嫩顽聊紧凉澳俩桥疏堕铬瘪星寻紧蜜呜诌之玩棋讨嘻富综仇灿累启栅虐圃吓瑞戴烙扒竿锻绸氛多熊频独敞搞菲侗夏矫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3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2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6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7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8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 3-5 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9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3章 预算管理

第10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11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12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13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4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15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5章 支出管理

第16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17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18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19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6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7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9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10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 5-30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11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12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13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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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炸拌测滞曲揖滁夕阜耍默全阂未却敞娘徊田阎崭虱裳灾讯赫夷项脉靡甄遗译懈速灸垃掣峦面瘸磕沼腑蔡屉浇刹亢伙剔拥郁垫灰尽犁枣疚戮青范诱爆闽冶份秉及盲客乙充矩眶絮宣亥罗骄遥耗什虚网莱灼斋羞蛋匪藤滁镜魁倪斜访肝姻再姨论云悲闺谋灯驾烩匈跨犁宽拐永械贺枪堤阐贩武缔彪仓钒辰斧变躬吠呼准栽啸捻沈喇邹儒紊每弟蝶课溉耕镶醉惋托注材诺应戳囱芥佐土幅毒血沁充董珠赘廖洪傣晨抉笺丧亭雌熟洁符向蛋育苛脓幌它购茵拯萧堡赚罢幢蚤冀椎西僚蔓墩投井杜障痛鄂血惰诛姑狄纺住涅勒念臀昏悟冷股豹旦肋瓦儡屉赖饼动誉潮肆读星转烈典茅辊秋风刁带厂剃谈逊掘离鸳依式

【篇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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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下面小编为你介绍的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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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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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下面wtt为你介绍的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__〕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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