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精选文档)
位置: 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文章内容

2022年度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精选文档)

2022-05-18 22:04:01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精选文档)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3篇

第1篇: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违规收送红包礼金承诺书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本人向组织作出如下承诺: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不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不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如违诺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上缴红包礼金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移动电话

上缴廉政账户

金额(元)

上缴单位

金额(元)

其他处置方式

金额(元)

1

2

3

4

合 计

                         本单位承诺人数:

领导干部上缴红包礼金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纪委监察处

序号

单位名称

领导干部上缴红包礼金情况

承诺

人数

上缴

人数

上缴廉政账户

金额(元)

上缴单位

金额(元)

其他方式处置金额(元)

1

合     计

第2篇: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插手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承诺书

为确保各项政府工程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象,根据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纪律规定,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之便,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项目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金安排使用等各项规定,绝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领域具体活动。

三、严格加强亲友、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绝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干预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从中谋取私利。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绝不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

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第3篇: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中纪发〔2010〕23号

关于印发《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201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推荐访问:承诺书 插手 工程建设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领导干部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承诺书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规定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