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对策和思路研究(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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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对策和思路研究(范文推荐)

2022-05-19 11:2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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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对策和思路研究(范文推荐)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对策和思路研究3篇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对策和思路研究篇1

企业纪检监察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作者:梁菲
来源:《各界·下半月》2018年第06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的召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政策新论述,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之下本文首先阐述了新时期对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出了影响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问题,最后提出了几点优化措施。

        关键词:企业;
纪检监察;
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预示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再次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伴随着国内目前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反腐败斗争,国有企业也要积极加强内部清查,发挥企业纪检监察监督部门的作用,进一步重新审視自己的工作内容,探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并加以改革完善,肃清企业队伍,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一、新时期对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新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在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充分分析后明确指出需要企业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将反腐斗争作为企业中心工作任务和企业生产同抓同管,齐头并进,铲除企业内部发展的毒瘤,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廉洁性,帮助企业“轻装上阵”;
重点强调了在企业内部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以纪律为先决条件,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的效能,并指出在新时期的综合管理工作中应该高度重视企业内部纪律建设工作,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在新时期得到新发展。

        二、当前影响企业纪检监察监督职能的难点问题

        (一)纪检监察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人情思想的影响,很多企业的领导认为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中搞纪检监察工作会导致相关人员工作畏首畏尾,束缚企业发展。很多人尽管在表面上赞同和支持纪检工作,但是思想上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认为这些都是表面文章,暗自在背地里搞小动作,无视法纪,这种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到位和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对策和思路研究篇2

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改革与监督

潘克森

【摘 要】[摘 要]当前省直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存在“双派驻”“单派驻”“不派驻”等5种形式,无论在体制机制、监督主客体认知和干部使用交流等方面存在诸多偏差或误区,从工资关系统筹管理、成立省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健全有效监督机制和强化干部交流使用力度等方面着手,是深化和优化对派驻机构的改革和监督的有效途径。

【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15)001

【总页数】6

【关键词】[关键词]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监督

一、当前我国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存在形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省、市、县、乡镇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这是目前我国的通行做法。从宏观来看,自中纪委、监察部到省市县纪委、监察厅(局),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兵团作战”的态势,面对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完全可以由各级反腐领导小组来处理。特别是随着反腐败斗争防治力度的加大,全国大部分设区市(地)自下而上都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进行了改革,分片分口分职能成立了市(地)、县(区)纪工委、监察分局,整合了各种监督资源,理顺了各种关系,强化了对驻在单位的监督和制约效能,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了腐败问题的发生。只是迄今为止,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改革尚未启动,机构配置和人员编制尚未理顺,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督力量非常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和监督职能,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1]的要求格格不入。

到目前为止,我国省直单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存在5种形式:第一种是“双派驻”。即纪检组长由省纪委派驻,同时兼任驻在单位的党组成员;监察室主任由省监察厅派驻,同时兼任纪检组副组长。“双派驻”进驻的往往是具有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或综合部门。第二种是“单派驻”。即纪检组长由省纪委派驻,监察室主任一般由驻在单位自己选派任命,这种情况大多为政府直属部门、办事机构。第三种是“不派驻”。省级党委部门、人大和政协机关、省直党群口和政府驻外机构等单位,一般都不派驻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第四种是“党委内设的纪委”。大凡成立了党委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都设立了纪委,受党委直接领导,既不属于“双派驻”,又不属于“单派驻”,与上级纪委监察部门没有直接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五种是“纪工委”。如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机构又称“纪工委”,省直机关纪工委与省直各单位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教育纪工委与省属高校纪委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这些单位对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纪律处分一般要经“纪工委”审查或审批。以上是目前省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大致存在的5种类型或形式,可以说是条与块、点与面结合的产物。它们的监督方式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有的带有行业的特点和规律,在监督效果上存在很大差异。但不管是哪种监督方式,客观上都存在着一种矛盾现象:或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或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派驻监督的对策和思路研究篇3

[纪检监察]坚守职责定位 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规定,党的XX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这为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发挥派驻监督作用提供了遵循。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最新部署,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擦亮监督探头,充分发挥派驻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一、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一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首要监督内容就是驻在部门党内政治生活状况。一个地区或部闸,如果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党的优良传统就会丢失,作为初心的理想信念宗旨就会丢失,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就会丢失,作为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就会丢失,于是松懈散漫的风气就会滋长,违法乱纪的弊病就会丛生。派驻监督抓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这个关键点,也就抓住了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钥匙。二要突出监督的重点对象。对省纪委派驻纪检组而言,监督的重点对象就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规定:“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主要日的就是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纪检组组长对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从专责监督的角度作出判断,如果研究决定的事项违反了纪律和规定,就要提出反对意见;
如果意见不被采纳,会后就要及时向省纪委报告,否则也要被问责。对于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要加强日常监督提醒,经常拍拍肩膀、敲敲“木鱼”,提醒他们牢记党内职务,履行“一岗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省纪委报告。此外,省直部门的处长承上启下、掌握实权,被“围猎”、出问题的比例比较高,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也要从严、从紧、从硬。  

  二、聚焦三项职能,释放制度优势。一要抓实日常监督。纪检组要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把监督做细做实,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有了问题就谈话诫勉,严重违纪就立案查处,让党员领导干部感到上级监督时时刻刻就在身边。纪检组是省委、省纪蒌设在各个省直部门的监督“探头”,“探头”不能是静止不动的,要左右转动、远近变焦,才能全方位不留死角地加强监督。有的纪检组反映没有线索可查,那说明其监督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纪检组的同志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到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工作一线中去,通过多走、多看、多打听,搞清楚驻在部门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情况、廉政风险分布情况等,掌握驻在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重点岗位干部的廉政状况,做到心中一本明白账。二要从严执纪审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各纪检组必须保持正风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瞪大眼睛、伸长耳朵,及时发现问题,绝不能放过违反纪律的问题和线索。对发现和接收的问题线索,要抓紧核查,该谈话的就要谈话,该处分的就要处分,该执纪审查的就要立案,坚决把存晕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逐步净化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三要用好问责利器。纪检组要拿起问责利器,严格执行和我省实施办法,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同时,对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没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真正发挥震慑效应。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谈话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把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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